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8號

原告
歐森有限公司
代表人
趙盛坦
被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表人
黃世傑(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7年10月11日府訴三字第107209159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條及第5條之訴訟,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同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受雇人係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在原告公司事務所所在地之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收受訴願決定書,此有送達證書附訴願卷(第304頁)可稽,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之期間應自107年10月13日起,算至107年12月12日(星期三)即已屆滿。原告遲至107年12月17日始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有收文戳可按,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提起本件訴訟,依首開法條規定,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