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9號原 告 香港商環球電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源淦 上列原告因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 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並未繳納,應補 繳之。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第57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記載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但當事人欄所列被告誤載為「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應請原告將被告更正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並增列被告機關之代表人賴香伶及其住所(可與被告機關地址相同)。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但原告並未充分附具,原告應至少提出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書影本。 四、原告應依上開說明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