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09號抗 告 人 香港商環球電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鄒源淦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09號裁定提起抗告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抗告人尚未繳納。本院命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抗告裁判費,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