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8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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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因補充保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或補正書狀未附繕本,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依上揭規定載列被告機關及其代表人、起訴聲明(即(一)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標的(例如爭執之健保費為何、金額多少)。原告應具狀補正之,並提出補正狀繕本或影本1份。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行政訴訟庭法 官 羅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