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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3號

民用航空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63號

原告
蕭裕恒

上列原告因民用航空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惟原告未依法表明被告機關(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及地址(臺北市○○○路000號),被告機關代表人姓名林國顯(局長)及住所(可同機關地址),應予補正,並請原告提出記載上開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華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民用航空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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