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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9號

給付之訴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9號

抗告人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即原告
代表人
劉青勳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祐豪、許國禎間給付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抗告人所提行政訴訟抗告狀記載訴訟代理人謝坤展、李金松,惟未出具委任狀,請抗告人一併補正。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孟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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