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89號
- 抗告人
- 陸軍第三地區支援指揮部
- 即原告
- 代表人
- 劉青勳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許祐豪、許國禎間給付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7 月30日所為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 第4 項、第27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再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另抗告人所提行政訴訟抗告狀記載訴訟代理人謝坤展、李金松,惟未出具委任狀,請抗告人一併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