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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公園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0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李小綠

  • 當事人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0號原   告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小綠 上列原告因國家公園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2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 ,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按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 ,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第57條第1、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查原告起訴狀誤列被告機關為訴願決定機關即內政院,而未以原處分機關即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為被告機關,與上揭規定不符,應具狀補正正確被告機關名稱及地址、被告代表人之姓名(詹德樞)及其住居所(可記載同被告機關地址)。 三、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含證物)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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