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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號

國家公園法行政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0號

原告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小綠
被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表人
詹德樞(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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