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國家公園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李小綠、詹德樞
- 當事人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90號原 告 宏邦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小綠 被 告 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代 表 人 詹德樞(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公園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陽明山竹子湖路,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蔡凱如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