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翁連杰
- 被告
-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 代表人
- 蘇福智
- 訴訟代理人
- 吳維中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本院108年度交更一字第1號行政訴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關於事實及理由欄所載「五、綜上所述,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應更正為「五、綜上所述,原處分認事用法,尚有違誤,原告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