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號

請求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10號

聲請人
詹大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聲請或聲明,不徵收裁判費,但聲請停止執行或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定有明文。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復為同法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現由本院以108 年度稅簡字第28號審理中,而相對人以聲請人積欠106年度綜合所得稅3,604元(不含利息及執行必要費用),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分署執行,經該分署以108年度稅執字第52386號執行等情,業據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堪以認定。嗣聲請人以本件有行政訴訟法第307 條,暨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第1款、第50條之2 ,及稅捐稽徵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2款之事由,聲請本院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惟依首揭法律規定,本件核屬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應徵收聲請裁判費1,000 元,然未據聲請人預納,有聲請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納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停字第10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