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宏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蒼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豐裕律師
- 複代理人
- 湯其瑋律師
- 被告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美瑛
- 訴訟代理人
- 徐宗佑
陳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在案;因就本件訟爭之「氯」、「氯化鈣」毒理特性存否,又或屬哺乳類動物急毒性、生態急毒性之特性,容有疑問,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