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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宏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許蒼宏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複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告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
訴訟代理人
徐宗佑

      陳政揚

上列當事人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公平交易委員會民國105 年12月23日公處字第105139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後,原告提起上訴,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7 年度簡上字第39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在案;因就本件訟爭之「氯」、「氯化鈣」毒理特性存否,又或屬哺乳類動物急毒性、生態急毒性之特性,容有疑問,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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