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6號
- 原告
-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賀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