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55號
- 原告
- 葉金玲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8月14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0633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12日保職失字第10760325350號處分,及勞動部108年2月22日勞動法爭字第1070031437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8 月14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0633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12日保職失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及勞動部108年2月22日勞動法爭字第1070031437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