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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5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55號

原告
葉金玲
被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8月14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0633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12日保職失字第10760325350號處分,及勞動部108年2月22日勞動法爭字第1070031437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原告不服勞動部民國108年8 月14日勞動法訴一字第1080006338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12日保職失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及勞動部108年2月22日勞動法爭字第1070031437號審定),提起行政訴訟,惟本件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55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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