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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266號

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66號

原告
張媽媽租屋專業服務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奇勳

上列原告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訴二字第1086103470號訴願決定書,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5 條之規定表明正確當事人(被告應為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及起訴聲明。

二、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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