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崇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凌英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黃世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02號 原 告 崇升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0樓 之0 代 表 人 凌英傑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代 表 人 黃世傑 訴訟代理人 俞旺程 涂巧玲 顏伶珈 上列當事人間因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府訴三字第1086103413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於109年5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 被告於民國108年1月16日在原告上揭營業處所查獲其販售之「齒速白FastWhiteTM專業級居家牙齒美白系統」化粧品, 許可證字號:衛署粧輸字第016510號(下稱系爭產品),產 品外盒標示「4~7天」、「享有強效級美白方式」及「100% 最新一代牙齒美白程序」等語,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108年6月12日FDA器字第1080012145號函 所提供含藥化粧品許可證及仿單標籤黏貼表核定之「7天」 、「享有相同美白方式」及「美白程序」不符。經被告依違反行為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條,依同法第28條規定,以108年6月24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83062780號裁處書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見本院卷第25至27頁 ),原告訴願後,經臺北市政府108年10月1日府訴三字第1086103413號訴願決定書駁回(下稱訴願決定,見本院卷第29至33 頁),原告於108年11月29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 原處分誤載產品名稱,伊沒有一樣產品如原處分所載,且伊從未更動外盒文字內容,自102年至105年歷經多次查緝,被告均未告知有不符等語,並聲明: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原處分所載「齒速白FastWhiteTM專業級居家牙齒美白系 統」字樣,為現場查獲系爭產品外包裝名稱,系爭產品經衛生福利部核准名稱為「齒速白FastWhiteTM快速居家牙齒美 白系統」,原處分除載有外盒所示產品名稱外,亦載有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衛署粧輸字第016510號」許可證字號,非記載錯誤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輸入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之核准或備查事項,非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不得變更。原告行為時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條定有明文。違反…第10條…規定之一者, 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燬之。同法第28條亦有明文。原告行為時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處理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輸入化粧品或化粧品色素未經衛生署核准或備查即變更原登記事項,第一次處三萬元至六萬元。查被告於108年1月16日在原告營業地址查獲其販售系爭產品,產品外盒標示與原核准內容不符等情,有系爭產品外盒照片、食藥署化粧品許可證查詢、被告108年4月1日調查紀錄表、食藥署108年6月12日FDA器字第1080012145號函、衛生福利部核准之衛署粧輸字第016510號含藥化粧品仿單標籤黏貼表、被告108年1月16日化粧品檢查現場紀錄表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7至102、121至135頁) 。觀諸系爭產品經核准標示內容為「7天」、「享有相同美 白方式」及「美白程序」,有仿單標籤黏貼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25至126、169至170頁),惟系爭產品外盒實際標示內容為「4~7天」、「享有強效級美白方式」及「100%最 新一代牙齒美白程序」,有系爭產品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82至85頁),明顯與核准文字不符,亦有前揭食藥署108年6月12日FDA器字第1080012145號函文內容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123頁),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8條並無主管機 關得命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之明文,故原處分依行為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表第3點規定,處以原告3萬元罰鍰,應屬有據。復被告審酌原告為初犯,依該條規定處以法定罰鍰額最低金額,此據被告陳明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64、235頁),原告主張裁罰違反比例原則等語(見本 院卷第235頁),自不足採。 ㈡原告主張:原處分所載產品名稱有誤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惟查,原告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衛署粧輸字第016510號」許可證之產品名稱,共有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產品,有原告提出行政院衛生署含藥化妝品許可證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65至166頁),而被告108年1月16日所查獲系爭產品,經核准名稱雖是「齒速白FastWhiteTM快速居家牙齒美白系 統」,惟其外包裝名稱記載「齒速白FastWhiteTM專業級居 家牙齒美白系統」,有被告現場查獲系爭產品外包裝照片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7、82至85頁),被告將其記載於原處分上,並無違誤,不妨礙原告理解其違規事實,亦不影響其遭裁罰之效力,原告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 ㈢原告主張:系爭產品違規文字皆經核備,有仿單許可證明等語(見本院卷第156頁),提出仿單標籤粘貼表在卷(見本 院卷第179至194頁);惟查,原告所指違規文句經核准等語,係附表編號3、4「齒速白FastWhite快速居家牙齒美白筆 」、「齒速白FastWhite快速居家牙齒美白托」產品,如附 表所示經核准文字,並非系爭產品所核准,有被告提出前揭各該產品外盒標示之仿單標籤黏貼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03至104、110至111頁),與原告前所提出者相同,且為原告到庭所自承並稱:「在許可書上其他的商品,不是本件商品上面,只是同一個系列。」等語,有本院109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56頁)。惟化粧品衛生 管理條例第10條之立法意旨,既係為確保消費者能獲得充分與正確之商品資訊,產品外盒標示自應與送審核准標示相符。換言之,因原告產品種類眾多,其附表編號1之產品外盒 標示,應與附表編號1之核准標示相同,方能達成維持商品 資訊正確性之目的,若容認原告得就系爭產品外盒標示於其他產品送審標示中選擇記載,非但增加主管機關管理之困難,亦使消費者於產品選擇時產生混淆誤解,或對產品特質產生錯誤印象,而失其立法意義。從保護消費者之觀點而言,化妝品、食品與藥品均經由人使用而進於體內,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言論應受較嚴格規範之管制,原告主張侵害言論自由等語(見本院卷第235頁),亦不足採。故原告販售系爭產品為輸入化 粧品,未經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任意變更核准之仿單標籤文字內容,該當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條之構成要件,此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10條規定:「化粧品之標示、宣傳及廣告內容,不得有虛偽或誇大之情事。」規範目的不同,並不以誇大不實為必要。 ㈣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104年、105年抽查,均未指出文字 標示不符,此為被告所同意文字等語(見本院卷第234頁下 方),並提出被告102年2月4日、103年2月18日、104年10月22日、105年5月31日函文在卷(見本院卷第237至247頁);惟信賴保護原則,是指行政處分雖有瑕疪,但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其存續已有信賴,將因行政機關的事後矯正增加負擔,行政機關即不得任意為之。如行政機關有前述怠於行使權限或行使權限有瑕疵,致個案違法狀態獲得利益之情形,並非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存續使人民產生信賴,自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從而,亦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主張不法平等之餘地(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 號判決參照)。查被告確於102年、104年就原告產品成分及名稱查驗,有被告提出調查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19至225頁),另105年兩次約談原告未到,因調查資料不足未裁處等情, 據被告陳明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235頁),縱原告主張系 爭產品前未有查核標示不符等情屬實,只要本件違法行為尚在持續進行中,即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10條之行為尚未終了,自始不受任何法律保障,則被告依法裁罰,自無信賴保護或誠信原則問題。原告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宣示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並繳納上訴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楊勝欽 附表: 編號 產品名稱 外盒標示 本院卷頁碼 核准標示內容 核准字號 本院卷頁碼 1 齒速白FastWhiteTM快速居家牙齒美白系統 4~7天 享有強效級美白方式 100%最新一代牙齒美白程序 77、82至84 7天 享有相同美白方式 美白程序 衛署粧輸字第016510號 125-126 169-170 2 齒速白FastWhiteTM快速居家冷光牙齒美白系統 同上 3 齒速白FastWhite 快速居家牙齒美白筆 4~7天 享有強效級美白方式 同上 103-104 179-180 4 齒速白FastWhite 快速居家牙齒美白托 4~7天 享有強效級美白效能 100%最新一代牙齒美白程序 同上 110-111 187-188 5 齒速白FastWhite 快速居家牙齒美白慕斯 同上 117-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