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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112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112號

原告
威舜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廖國鼎(董事長)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提出請求撤銷之原處分(即裁決書)影本到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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