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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1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1號

原告
沃圖有限公司
代表人
李昱成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表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7 年12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22-AEZ62568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第236條,再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7 年12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22-AEZ62568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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