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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黃翊哲
  • 法定代理人
    李昱成、蘇福智

  • 原告
    沃圖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字第21號原   告 沃圖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昱成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7 年12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22-AEZ62568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 元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 第1項準用第236條,再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7 年12月10日北市裁罰字第22-AEZ62568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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