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6號
- 原告
- 願景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俊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被告代表人為許慈美,有被告網頁資料1 份在卷可考,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撤銷訴訟)所載被告代表人有誤,請原告更正。
四、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