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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6號

原告
願景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俊成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千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甚明。又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規定,同法第236 條亦有規範。

二、本件原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起訴顯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0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又被告代表人為許慈美,有被告網頁資料1 份在卷可考,原告行政訴訟起訴狀(撤銷訴訟)所載被告代表人有誤,請原告更正。

四、另原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項規定,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由本院送達起訴狀及附屬文件繕本予被告。

五、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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