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

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

原告
合宜興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俊成
被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代表人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