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
- 原告
- 合宜興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俊成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 代表人
- 許慈美
上列當事人間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8 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