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4號
- 原告
-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祥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指定代表人 許惠萍
- 訴訟代理人
-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