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退休金條例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4號原 告 和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祥翊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指定代表人 許惠萍 訴訟代理人 許英傑律師 楊靜榆律師 洪嘉吟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