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毛雲芳
- 原告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8號原 告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雲芳(董事) 上列原告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原告黃金約櫃有限公司用印之書狀。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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