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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8號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范智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8號

原告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代表人
毛雲芳(董事)

上列原告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原告黃金約櫃有限公司用印之書狀。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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