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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毛雲芳

  • 原告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48號原   告 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毛雲芳(董事) 上列原告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原告黃金約櫃有限公司用印之書狀。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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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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