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6號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賀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