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動基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 法官
    郭銘禮
  • 法定代理人
    黃賀明

  • 原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66號原   告 上品寢具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賀明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7日內補正之,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補繳之。 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原告應提出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原告起訴時未附起訴狀繕本,原告應另行補正起訴狀繕本1份(含證物)。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郭銘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楊勝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