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衛星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75號原 告 中天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神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潘祖蔭 訴訟代理人 詹德柱律師 許毓民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魏啟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 年5 月9 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143940 號裁處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108 年2 月18日12時26分許,在中天新聞臺製播「異象?!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新聞,於同日18時33分許製播「民俗專家:大吉現天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新聞(下稱系爭新聞),經被告以內容未經事實查證,引導民眾將特定政治人物與怪力亂神之說進行結合,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 項第3款、第4 款規定,依同法第53條第2 款規定,以108 年5 月9 日通傳內容字第10800143940 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裁處書裁處新臺幣(下同)4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見本院卷第27至36頁),原處分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139 頁),原告於108 年7 月2 日起訴。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參選108 年臺南市第二選舉區立法委員缺額補選之謝龍介,於108 年2 月17日下午2 時起,在臺南市遠東科技大學體育館邀新北市長侯友宜、臺中市長盧秀燕、高雄市長韓國瑜等站臺,此間適高市網友簡先生於高雄楠梓臺糖量販店附近天空拍攝到「鳳凰雲」照片,故而製播系爭新聞,記者口白時已說明網路上取得,分別採訪民俗學者個人意見及氣象專家說明雲象成因,於新聞畫面右側註明「民俗信仰請勿盡信」等標語,已盡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查證義務,且涉及民俗、宗教、文化等類報導是否影響民眾認知,未見被告有一致認定標準等語,並聲明:原處分撤銷。三、被告抗辯及聲明:系爭新聞自稱引用網路來源,除未求證注意真實,甚至連結立委補選,以怪力亂神影響民眾認知,涉及政治議題亦未考量新聞製播所應達成之公共利益,而將政治人物與相關巧合做不恰當連結,藉加工後製將雲朵形狀誇大具象為鳳凰,又藉民俗專家預言立委輔選結果,於新聞畫面及報導內容操弄輿情觀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播送之節目或廣告內容,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四、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7條第3 項第4 款定有明文。同法第53條第2 款規定:「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代理商或他類頻道節目供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播送該節目或廣告,或採取必要之更正措施:……二、違反第二十七條 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或第六十四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查系爭新聞關於臺南市第二選區立法委員候選人謝龍介,於108 年2 月17日在臺南市遠東科技大學體育館舉辦選舉造勢活動為事實,兩造到庭均不爭,至原告引用網友拍攝雲朵照片以電腦繪製展翅鳳凰,搭配「異象?!三市長合體天空出現鳳凰展翅雲朵」、「民俗專家:大吉現天侯盧韓齊聚天顯鳳凰雲?!」等標題,以及主播口白:「古時後我們看到戲裡演帝王之相天空都會有些吉兆,…,在侯友宜、盧秀燕、韓國瑜三大巨頭進場的同時,…,天空就出現了像這樣子的所謂鳳凰雲」、「…,韓、盧 、侯三人齊聚,連天空也出現鳳凰,奇妙的巧合」等語,有原告提出新聞錄影光碟及畫面擷取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7至45、89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光碟屬實,有109 年1 月7 日言詞辯論筆錄及擷取照片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85 、151 至161 頁)。 ㈡系爭新聞引用雲朵照片,原告稱已盡查證義務等語,提出社群網路Facebook中天新聞52家族粉絲團小編Jessica Lee 與網友Fan Yu對話、108 年2 月17日高雄市楠梓區氣象查詢資料在卷(見本院卷第267 至275 頁);惟觀諸上開對話內容:2018/2/18 上午9 :22 Fan Yu :「早安」Jessica Lee :「感謝您的寶貴意見,小編已收到訊息!」Fan Yu:「昨天三市長合體幫龍介仙站臺時拍到的照片鳳凰旋空大鵬展翅」(傳送5 張照片)、「直拍橫拍不同路口一共五張」,2018/2/18 上午10:39 Jessica Lee:「謝謝您」、「但不知道你怎麼會突然注意到天空的雲」、「請問能提供給我們更多一些訊息嗎?」Fan Yu:「這些照片是昨天下午大概2 點多在高雄楠梓臺糖量販店旁邊上空拍到得」、「因為和家人要去臺糖買東西碰巧看到這畫面我家人還和我說天空的雲很大很特別像隻鳳凰翅膀很大本來在我自己臉書po而已」、「剛看中天新聞才知道昨天有三市長幫謝龍介站臺碰巧時間點又很接近」Jessica Lee :「真巧合耶~天空很漂亮又幸運」、「謝謝您」、「請問能提您姓氏?」、「不知您是先生或小姐」Fan Yu:「我姓簡男生」等語,可知雲朵照片由網友提供,惟從照片內容無法判斷拍攝時間、地點,原告求證時亦無要求其提供照片來源,照片真實性並非無疑,原告以訊息詢問姓氏及拍攝原因,並查詢楠梓區斯時天氣晴朗無降雨,但僅知該員自稱簡先生,真實年籍資料不詳,原告提出Fan Yu臉書首頁也無背景簡介(見本院卷末),氣象資料紀錄當天氣溫、相對濕度、風向、降水量,亦不足證明網友當時所陳雲朵照片拍攝時、地確實。 ㈢新聞可能涉及各種內容,風俗民情不例外,自然天象結合風水本是茶餘談資,新日皇德仁登基即位儀式前有皇居上空「碰巧」雨停出彩虹報導,原告所提他臺新聞關於「異象」報導也不勝枚舉(見本院卷第47至57、281 至285 頁),惟新聞的正確性與真實性是民眾對於新聞節目的期待及要求,消息來源檢具是新聞查證最基本的原則,事實查證原則參酌司法院釋字第509 號解釋意旨,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就其所提供之資訊來源及所提出之證據資料,雖不以能證明其真實為必要,惟仍應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故有無違反事實查證原則是新聞內容有無經過查證程序,非內容有無錯誤。原告粉絲團基本是一個低密度管制,甚至依卷附資料未見任何管制社群平臺,前述雲朵照片來源單憑不知名網友片面答覆,非大眾共見聞或大氣科學紀錄,原告為專業新聞媒體,當知網路來源需審慎查證,原告忽略查證時要訪談多方消息來源,也未提出新聞事實查證流程,氣象資料亦不足證明雲朵照片拍攝時、地確如網友所陳,原告據此即主張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網友提供之資訊為真實,顯未善盡查證責任及窮盡查證辦法。原告於12時26分許新聞以記者口白引述網友所言:「高雄有一名網友,說是在下午2 點多在楠梓一家量販店,拍到那時候雲很大,很特別,看起來就像是鳳凰展翅,趕緊用手機捕捉下來之後,回到家看電視才發現原來是這禿子、燕子、漢子三個人合體,所以他覺得諸多巧合,這麼一個照片在網路上頭也引發熱議」等語(見本院卷第151 頁),實見僅一名網友在粉絲團留言。於18時33分許新聞以記者口白播送:「在侯友宜、盧秀燕、韓國瑜三大巨頭進場的同時,合體的時候,大家眼睛看著臺上,很多人喊,看看天空,天空就出現了像這樣子的所謂鳳凰雲」、「韓國瑜、侯友宜、盧秀燕三位藍營好戰友選戰後首度合體,替臺南立委候選人謝龍介站臺,場面浩大,抬頭一看,竟還出現鳳凰雲」等語(見本院卷第153 頁),以民俗觀測天象角度與特定政治人物聯結,於競選期間內,對事實為不精確的引述或惡意詮釋,有意地以公眾傳播方式散布,實有害其後即將到來投票之可靠性,影響公共利益情事,應堪認定。被告依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27條第3 項第4 款、第53條第2 款規定,以原處分裁罰40萬元,核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宣示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含上訴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上訴裁判費3,000 元;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逾期未提出者,毋庸命補正,即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