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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3號

勞工保險爭議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佳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83號

上訴人
凌坤源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5日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佳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83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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