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6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6號
- 原 告
-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代 表 人
- 揭朝華
- 被 告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代 表 人
- 陳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罰鍰為6 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