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6號原 告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揭朝華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罰鍰為6 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