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06號

有線廣播電視法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06號
原   告
麗冠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揭朝華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有線電視廣播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8月7日通傳平臺字第10800402150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因本件罰鍰為6 萬元,未逾40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2,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 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