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姜信宇
- 原告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19號原 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信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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