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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范智達
  • 法定代理人
    姜信宇

  • 原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319號原   告 移動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姜信宇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間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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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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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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