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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號

工會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鄧德倩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博怡
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許根魁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簡字第5號工會法事件,因認涉及被告民國107年2月23日106年勞裁字第52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之爭議,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3號工會法事件判決結果為據,爰於108年8月6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工會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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