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博怡
- 被告
- 勞動部
- 代表人
- 許銘春
- 訴訟代理人
- 許根魁
上列當事人間工會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六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續行訴訟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受理108年度簡字第5號工會法事件,因認涉及被告民國107年2月23日106年勞裁字第52號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是否構成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款規定之「不當勞動行為」之爭議,應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43號工會法事件判決結果為據,爰於108年8月6日裁定命於前開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前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306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在卷足憑,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聲請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續行訴訟,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