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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號

勞工保險條例行政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春龍
訴訟代理人
林思勻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表人
鄧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麗英
訴訟代理人
張茜宜
訴訟代理人
李媛婷
參加人
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遠藤仁
訴訟代理人
李萱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8年10月23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

理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1/2 (即3,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98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法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原高等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原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並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準用之,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 第3項準用第24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23日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上訴不合法之情形;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 第3項前段、第24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郁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78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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