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行執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行執字第5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陸軍通信電子資訊訓練中心 代 表 人 葉瑞家 代 理 人 冒韋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 人 魏孝忠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行政訴訟之強制執行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306 條第2 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二、查聲請人聲請執行之標的係相對人對第三人新美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美齊公司)之薪資債權,有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第87頁)。上開新美齊公司位在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1 段737 巷108 號,有相對人107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7頁),非本院轄區,依前揭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