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陞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宛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