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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0號

請求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張瑜鳳

聲請人
陞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宛蓉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第100條第1項分別規定甚明。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未據繳納裁判費,應予補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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