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0號
- 聲請人
- 陞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宛蓉
- 相對人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黃美瑛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甚明。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現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4號審理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並分別於同年月23日對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送達、同年月25日對聲請人為送達乙節,有本院109年度停字第10號裁定、本院行政訴訟送達證書各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足憑(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