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3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停字第10號

請求停止執行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瑜鳳

聲請人
陞宇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宛蓉
相對人
公平交易委員會
代表人
黃美瑛

上列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停止執行,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甚明。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他聲請,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告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現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34號審理中,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執行,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並分別於同年月23日對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送達、同年月25日對聲請人為送達乙節,有本院109年度停字第10號裁定、本院行政訴訟送達證書各1份可參(見本院卷第11至15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份足憑(見本院卷第17至19頁),則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