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救字第1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鄧德倩

聲請人
蔡志銘
訴訟代理人
嚴怡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內政部
代表人
徐國勇

上列當事人間因青年優惠房屋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生活困難,目前實無資力再支出行政訴訟費用,本件起訴已獲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01、102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青年優惠房屋貸款補貼利息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94號受理在案,並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其資力,已准許扶助等情,有本院民國109年4月27日公務電話紀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嘉義縣水上鄉低收入戶證明書、審查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至21頁),堪認聲請人就其聲請要件已為釋明。依前開說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為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1號於民國 109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