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依斯坦達霍松安那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大眾捷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因大眾捷運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2日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