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 抗告人
- 即反訴原告
- 陳姵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月18日本院109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