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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張瑜鳳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黃于玫
代表人
被上訴人即
代表人
原審被告 勞動部
代表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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