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黃于玫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即
- 代表人
- 原審被告 勞動部
- 代表人
-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