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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慰問金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黃翊哲
  • 法定代理人
    王美花、歐嘉瑞

  • 原告
    梁春富
  • 被告
    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7號 原 告 梁春富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廖昭銘 張瑜真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慰問金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民國107年11月21日 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經濟部107年6月11日經人字第00000000000號函),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濟部、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代表人本分別為沈榮津、戴謙,嗣各自變更為王美花、歐嘉瑞,玆經王美花、歐嘉瑞先後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㈠當事人,㈡起訴之聲明,㈢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之 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36條適用第105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另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為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 所明定。是構成行政處分之要件包含:㈠須為行政機關之行為,㈡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㈢須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行為, ㈣須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為,㈤須為單方行為;倘行政 機關所為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行政訴訟,自非法所許。 三、經查: ㈠原告不服被告經濟部民國107年6月11日經人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提起訴願,經行政院於107年11月21日以院臺訴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認非行政處分而予訴願不受理等情, 有各該機關卷宗為據,足以認定。又觀諸被告經濟部前開函文內容,僅就原告「陳情」發放該部所屬事業即被告中油公司「全體退休人員」慰問金一案為答覆發放標準,只通泛性回應,並無就特定具體事件為准駁決定,亦未發生任何公法上之法律效果,自難謂屬行政處分,原告無由對之提起訴願暨行政訴訟。 ㈡再參酌原告自書107年5月30日107字第00000000號申請函,雖 有於主旨記載請補發被告中油公司全體退休人員慰問金意旨,但其書函正本收文者共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經濟部人事處」、「經濟部」、「行政院」、「行政院長賴清德先生」、「副總統陳建仁先生」、「總統蔡英文女士」等不同行政機關部門、人員或事業單位,無可辨識究竟原告所欲申請之行政機關為何,當不得認其有適法對特定行政機關為申請案件情形。且佐以原告上揭書函之請求事項,乃就被告中油公司「全體退休人員」為慰問金發給請求,非只關乎原告個人之權益保護,難謂其有具體請求作成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更遑論其無指明特定行政機關為申請對象,尚不得認被告經濟部對原告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情事存在。 ㈢另原告併就被告中油公司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部分,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經濟部應令轉被告中油公司補發退休人員即原告106年度起之三節慰問金及恢復發給此後之三節慰問 金」,其只向被告經濟部為訴訟上請求,未對被告中油公司有何「起訴之聲明」,致此部分之訴訟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俟迭經本院多次庭訊命原告予以補正,但俱未獲其適法補正,此部分訴訟亦不合法。 ㈣是本件就有關原告訴請被告經濟部部分,因被告經濟部前開函文並非行政處分,原告無由對之提起訴願暨行政訴訟,且此復不存在被告經濟部怠於或駁回原告申請案件情事,原告亦不得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至原告對被告中油公司訴訟部分,因欠缺適法起訴之聲明,又經命原告補正未果,皆有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之起訴不合程式情事,均於法不合。故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含抗告理由,應表明原裁判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判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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