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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有線廣播電視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
    黃翊哲

  • 當事人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3號 原 告 觀天下有線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台固媒體股份有限公司指定代表人林之晨 訴訟代理人 劉懷先律師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 表 人 陳耀祥 訴訟代理人 閻立泰 龎秀芬 李獻德 上列當事人間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原告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民國108年12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84103512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九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新店)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32條,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因有線廣播電視法事件,不服被告民國108年12 月31日通傳平臺字第10841035120號裁處,提起行政訴訟在 案;因本件應適用之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就違反 同法第10條第1項裁處系統經營者之規定,有關行政罰主體 規範有無牴觸憲法人民工作權、財產權等基本人權之保障,本院認尚有調查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32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林郁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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