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2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比利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玉玫、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蘇福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225號 原 告 比利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玉玫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 年4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Z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 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叁佰元。 理 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按件徵收新臺幣(下同)300元裁 判費,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再適用第107 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9年4月10日北市裁催字第22-Z0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3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