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3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1 日
- 當事人馬力屋國際有限公司、陳信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33號 原 告 馬力屋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信宏(董事)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