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333號
- 原告
- 馬力屋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陳信宏(董事)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原告應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交字第333號
送達處所:新北市○○區○○路0段00 ○0號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條規定,以原處分機關
為被告(即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蘇福智),原告應提
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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