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厚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葉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3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交字第53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3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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