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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38號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鄧德倩

上訴人
即原告
厚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葉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3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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