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29 日
- 當事人厚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葉石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交字第5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厚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葉石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日本院109年度交字第538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