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年簡字第8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國立臺北科技大學
- 代表人
- 王錫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董保城間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本院109年度年簡字第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