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廖國卿
- 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鄧明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4日109年度簡字第125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理由狀及其繕本,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理由狀及其繕本,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