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保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18 日
- 當事人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張於正、勞動部、許銘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58號 原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於正 訴訟代理人 陳業鑫律師 複代理人 林宛葶律師 被 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訴訟代理人 陳雪蘭 范瓊月 李億珊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保罰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0年一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政訴訟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132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於民國10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