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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黃于玫

  • 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于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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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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