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于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勞動部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 林劭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