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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黃于玫

  • 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景順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黃于玫 被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勞動部 代 表 人 許銘春 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罰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25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110年11月2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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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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