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8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江廷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9年度簡字第198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