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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98號

法律扶助法行政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范智達

抗告人
即原告
江廷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等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民國110年2月18日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8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198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法律扶助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