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陳翔玢、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陳家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6號 原 告 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翔玢 訴訟代理人 黃鈺婷 被 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代 表 人 陳家蓁 上列當事人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9年8月4日府訴一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政府 財政局109年4月14日北市財菸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提起 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起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理 由 一、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適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 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因菸酒管理法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民國109年8月4日府訴一字第00000000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臺北市 政府財政局109年4月14日北市財菸字第00000000000號處分 ),提起行政訴訟在案;惟本件訴訟標的為1萬元,未逾40 萬元,屬應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2,000 元,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有起訴不合程式情事。是本院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翊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林郁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