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0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廖明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間加班費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10日109年度簡字第208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