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59號
第260號
110年度簡字第191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張秋稔
- 代表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代表人
- 鄧明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勞工退休金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0月6日109年度簡字第259、260號及110年度簡字第191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起訴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每件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3件合併審判之判決提起上訴,然均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3件事件之上訴裁判費共計9,000元(計算式:每件3000元×3件=9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