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69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鄭宇得
- 訴訟代理人
- 兼訴訟代理人
- 代 收 人 洪秀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代表人
- 陳吉仲
- 訴訟代理人
- 賴怡汝
- 訴訟代理人
- 游幸瑜
- 訴訟代理人
- 兼
代 收 人 吳佳峻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遠洋漁業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0年5月10日109年度簡字第269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亦未提出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及補正上訴狀繕本及上訴理由,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